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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用户资金管理征求意见 押金需当日退还 

预付额不超百元

董禹含
2019年03月20日08:07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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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押金需当日退还 预付额不超百元

  本报讯(记者 董禹含)共享单车、共享汽车退押金、充值管理问题备受关注。昨天,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对用户押金(保证金)、预付资金(用户资金)的管理。办法明确,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共享单车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共享汽车则不得超过8000元。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用户。

  办法指出,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办法规定,押金方面,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用户预付资金管理方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办法表示,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而且,运营企业应与存管银行签订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协议。

  其中,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的,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用户。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解除对押金的冻结。用户预付资金管理也一样,用户申请退还预付资金余额时,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向用户退还款项。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领域不乏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企业。对此,办法表示,暂停、终止业务前,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并提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用户资金。

  据悉,该办法于4月3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有效期为3年。

(责编:李栋、孙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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