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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發管理辦法 信息消費示范城市將實行動態管理

2019年04月04日08:0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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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消費示范城市將分為綜合型示范城市和特色型示范城市,並進行動態管理,實行退出機制

本報北京4月3日電 (記者韓鑫)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信息消費示范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信息消費示范城市將分為綜合型示范城市和特色型示范城市,並進行動態管理,實行退出機制。

工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信息消費已成為居民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推動信息消費示范城市建設,有利於發揮信息消費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的作用,推動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此外,信息消費工作涉及多個行業和領域,通過示范城市建設可有效協調各方資源,推動形成信息消費發展的良好局面。

近年來,隨著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與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深度融合,我國信息消費發展迅猛,正從“信息的消費”向“信息+消費”轉變,從線上為主的消費向線上線下融合的新形態轉變。根據信息消費發展的新形勢,《管理辦法》在對示范城市建設中的經驗總結后,調整優化了示范城市的評價標准、申報流程、示范內容等。

根據《管理辦法》,信息消費示范城市分為綜合型示范城市和特色型示范城市兩類。其中,綜合型示范城市是在生活類、公共服務類、行業類信息消費、新型信息產品等四個重點領域進行綜合示范。特色型示范城市結合本地優勢,選擇其中一個或多個領域開展特色示范。

哪些城市將具有申報資格?按照《管理辦法》,在申報條件上,要求申報城市具備一定產業發展基礎、居民具有較強的信息消費意願和能力。重點強調申報城市重視信息消費工作,通過實施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積極推動產業發展、建設信息消費體驗中心或公共服務平台、組織開展宣傳培訓等系列活動,努力營造良好的信息消費環境。

在評價指標上,工信部將從信息消費需求培育、信息消費供給能力提升、基礎支撐條件保障、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信息消費環境營造、示范工作方案等維度,設定評價指標。

有准入,就有退出。《管理辦法》規定,對信息消費示范城市將實行動態管理機制。要求各示范城市每年組織對信息消費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估,通報評估結果。對評估不合格的城市,撤銷示范城市稱號。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04日 10 版)

(責編:李棟、孫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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